兵團黨委全面依法治兵團委員會辦公室、兵團法院和兵團司法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深入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主體責任,充分發揮“關鍵少數”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示范引領作用,促進依法行政。
《意見》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及適用案件的范圍,規定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意見》明確,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兵團各級法院依據案情需要,主動制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權利義務告知書》,行政機關收到應訴通知后應及時確定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時出庭應訴。
為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落到實處,《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組織領導,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對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出庭應訴、在出庭應訴中存在嚴重失職行為,或對本機關敗訴案件反映問題未予整改、導致因同類問題多次被判決敗訴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